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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1-08-18 | 點閱數: 780

轉知教育部函以,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,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,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,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,予以調降為「任職滿5年,年滿56歲」一案(詳如附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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