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15.3.20前請交人事室)114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
1.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。初次於本校申請者繳驗戶口名簿影本。
2.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、清寒獎學金、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(減免)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:
(1)全免或減免學雜費(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)。
(2)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。
(3)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。
(4)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。
(5)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、減免學雜費之優待。
(6)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(補)助。
3.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時,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,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(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)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(115年起為29500元)以有職業論,不得申請補助。
4.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,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。其申請以各
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。如有轉學、轉系、重考、留級、重修情形,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。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,不得請領。因案停職人員,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事實,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。
5.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,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。
以上切結屬實,如有虛報重領、冒領、兼領、詐領等情事者,本人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,並繳回已領之補助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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