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 |
一、 | 依銓敘部114年6月13日部退五字第1145837637號書函辦理。 |
二、 | 查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」(以下簡稱退撫法)第77條規定略以,支(兼)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再任政府原始捐助(贈)或捐助(贈)經費累計達財產20%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、政府及其所屬營業(非營業)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%以上事業之職務、受政府直接(間接)控制其人事、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職務,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,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。 |
三、 | 次查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12條規定略以,各主管機關應定期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前,將退撫法第77條所列財團法人、事業機構之相關資料以網路報送銓敘部,又上開所稱主管機關,於財團法人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或直接(間接)控制財團法人之人事、財務或業務之機關;於轉投資事業指投資事業機關;於事業機構指對該事業可直接(間接)控制其人事、財務或業務之機關。 |
四、 | 為符前揭控管退休人員再任相關職務規定,並簡化作業流程,請貴機關(學校)於114年6月24日(星期二)前免備文逕至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「網際網路報送及報備服務-媒體網路報送子系統-報送查詢維護作業-報送案別:90R(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網路報送案)」項下填寫旨揭概況表,填寫完畢後請點選報送至本府(無成立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機關者,毋須線上填報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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