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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轉達 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5-02-20 | 點閱數: 372

函轉本府修正各機關學校(含區公所)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案,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:    
一、    依據本府114年2月17日府秘事字第1140035162號函辦理。
二、    旨案參照本府人事處114年1月22日府人給字第1140006756號函修正「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」,爰修訂旨揭人員之健康檢查補助標準,說明如下:
(一)    50歲以上者,每2年新臺幣(下同)7,000元(或每年3,500元)。
(二)    40歲以上未滿50歲者,每2年4,500元。
(三)    未滿40歲從事重複性、輪班、夜間、長時間性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人員,每2年4,500元。
三、    檢送本府各機關學校(含區公所)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健康檢查補助標準修正對照表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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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函轉本府修正各機關學校(含區公所)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案,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,請查照。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