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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轉達 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5-02-10 | 點閱數: 202

大陸委員會函以,有關直轄市長、縣(市)長及地方政府政務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,應據實提出申請資料供權責單位審查,經許可後如有行程變更,應於變更前提出申請一案,請查照。
說明:    
一、    依大陸委員會114年1月21日陸法字第1140400044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二、    請確實轉知相關人員依前開大陸委員會114年1月21日函示,應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,避免發生違規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