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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導事項 資訊組長 - 教務處 | 2022-10-31 | 點閱數: 627

說明:    

一、  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10月25日府交運字第1110298466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1年10月21日標準三字第1115025629號函辦理。  

二、  政府機關、學校、法人未依規定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,將依情節及飛安影響程度進行裁處,爰請務必依飛航規定辦理飛航活動。  

三、  民航局「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」網址(https://drone.caa.gov.tw),相關資訊亦可查詢民航局網站「無人機專區」網址(https://www.caa.gov.tw/article.aspx?a=188&lang=1)。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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